江海区银辉经营部 “11・1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1 月 15 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3 时 26 分,江海区银辉经营部员工罗某某在操作叉车吊运建筑脚手架钢管时,吊运钢管的扁平吊装带突发断裂,导致叉车侧翻,罗某某被叉车护顶架撞击后遭挤压,经 120 急救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8.233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相关部门及江海区礼乐街道办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11 月 18 日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协助技术调查。
调查组遵循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 “四不放过” 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检测鉴定、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江海区银辉经营部
  •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 经营者:区某某
  • 地址:江海区东海路新创村一组大洋沙围(自编 B-1)厂房
  •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
  • 核心业务:从事建筑工地用脚手架租赁业务,无制造加工或销售行为

(二)事故设备概况

  • 设备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型号与规格:CPC 型 3.5t
  • 额定起重量:3500kg
  • 自重:4995kg
  • 空载最大起升高度:4500mm
  • 制造日期:2020 年 11 月 26 日
  • 购置情况:2021 年 1 月 3 日从江门市蓬江区中群叉车有限公司购得(一手全新叉车)
  • 设备代码:5110100022020J0602
  • 产品编号:G5BJ98715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罗某某与同事陆某某分拣整理待出租的脚手架钢管(以 6 米长为主,部分 4-5 米)。罗某某分拣完 126 根钢管后,计划用叉车吊运堆放:
  1. 13 时 21 分:罗某某将叉车开至钢管前,用两条 5 米长的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在钢管两端约三分之一处捆绑,随后将吊环分别挂在叉车两根货叉上;
  2. 13 时 24 分:操控货叉缓慢将钢管吊离地面(货叉升高至 4.2 米,钢管离地约 1 米),驾驶叉车前往堆放点,准备二次绑扎;
  3. 13 时 26 分:叉车行驶中,钢管不断摆动,右侧吊装带吊环处突然断裂,钢管右端坠落,叉车向左侧倾翻,未系安全带的罗某某随叉车跌出,背部被护顶架上横梁压住。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 企业应急救援:现场员工陆某某发现事故后,立即呼叫人员施救并拨打 120;经营者区某某及在场人员赶到后,用钢管撬棍施救无果,启动随车吊将叉车吊起,13 时 34 分合力救出罗某某;13 时 45 分,江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救人员到场,确认罗某某死亡;
  2. 部门应急处置:13 时 28 分起,江海区公安局礼乐派出所、区应急管理局、礼乐街道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先后赶赴现场,采取封存涉事叉车、保护现场、调取监控等措施,协调善后赔偿事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发后,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组织双方协商,11 月 12 日晚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顺利推进。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11 月 13 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2 月 31 日出具认定结果,工伤死亡赔付依法进行。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罗某某,男,49 岁,江海区银辉经营部员工。

(二)设备损坏程度

涉事叉车门架、车顶架轻微变形,无其他重大设备损坏。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138.2335 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 违规吊运:违反《GB/T 10827.1-2014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规定,用叉车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钢管;
  2. 超载作业:货叉起升高度 4200mm 时,叉车额定载荷约 2300kg,实际吊运钢管重 3020kg,超载 31.3%;
  3. 使用报废吊装带:吊装带表面磨损严重、纤维起毛、局部开裂,已达《JB/T8521.1-2007 编织吊索安全性》规定的报废标准;
  4. 未系安全带:作业时未佩戴叉车座椅安全带,侧翻时失去保护,被护顶架挤压。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人员岗位职责、隐患排查治理、设备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2.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经营者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操作监督不力,员工凭经验作业;
  3. 安全教育培训空白:未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海区银辉经营部不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 “工厂厂区”,本次事故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罗某某: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 区某某:江海区银辉经营部经营者、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制度、未开展培训、未督促检查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建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江海区银辉经营部负主体责任,建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处以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方责任,以严格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二)江海区银辉经营部整改要求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
  2.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检查叉车及辅助工具,及时淘汰报废设备配件;
  4. 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控,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操作监督。

(三)属地人民政府职责

  1. 通报事故情况,组织辖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3. 开展全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江海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1. 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落实 “三管三必须” 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3. 加强对非特种设备类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五)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 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叉车隐患;
  2. 建立隐患台账,落实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出具单位

江海区银辉经营部 “11・1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组

报告出具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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