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8时30分许,温州轻轨3号线肩牛山段施工便道上发生一起叉车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24〕17号)等规定,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瓯海茶山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9·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违规驾驶叉车配送钢板,在返程途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钢板租赁及配送车辆情况

1.钢板租赁配送:因XX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温州XX标段项目因施工需要,向温州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钢板,双方于2025年9月2日口头约定租赁钢板的相关事宜,于2025年10月14日正式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资材料(钢板)的交付地点为肩牛山隧道进口,由温州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配送(装卸)及相关安全事宜。

2.配送车辆:因配送距离仅约100米,故用涉事叉车直接送货。涉事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其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等,型号:CPCD75-AG36-S,整机编号:G6AF02338,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未见铭牌、安全标志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据徐智华述该叉车为徐智忠个人所有,于10年前购买,系“二手车”,日常停放在温州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露天仓库内,用于场内装卸钢板,无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事故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温州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钢板租赁服务等。

2.组织架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仅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山根村涉事场地边租用露天仓库用于存放钢板。其法定代表人曹XX和股东曹XX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由徐XX(曹XX丈夫)和徐XX(曹XX丈夫)两兄弟共同经营,属“家庭小作坊”。其中哥哥负责业务承接,弟弟负责公司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叉车作业及管理)。

(三)事故相关工程及相关单位情况

1.相关工程:温州XX标段项目施工里程包含肩牛山进口路基、肩牛山隧道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6年10月16日。

2.相关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以下称XX五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2年6月17日,经营范围: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底XX五公司要来租用钢板。经对接后,双向口头约定租赁钢板的相关事宜。

2025年9月2日7时许,徐XX驾驶叉车多趟往返将钢板从其露天仓库内运送至指定平台上(仅送货)。当日8时30分许,在其不远处正在用挖掘机铺设钢板作业的工人看见该叉车失去控制快速倒退,后翻倒在其路边的泥坑内,且看见叉车司机徐XX的胸部被该叉车压住,遂立即电话告知施工现场管理员。随后相关人员到场,经现场人员合力将徐XX从叉车下抬出并送往医院抢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事发后,施工现场管理员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相关人员的指挥下,由挖掘机将叉车挖开后将人抬出并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进一步抢救。同时,属地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组织应急、值班等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督促事故相关方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该起事故进行初步核查。

经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协调,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善后处置平稳有序。

(三)事故现场勘查与医疗救治情况

1.现场勘查:涉事中心现场为该处的施工便道,经市交管支队城市道路四大队现场勘查,该施工便道不具备公共通行功能。设有“减速慢行、限速5km/h、上坡路段严禁倒车上坡”等安全警示标识。

2.医疗救治:因叉车碾压致全身多处损伤约1小时后入院。入院时已心脏呼吸骤停,胸部碾压伤,面部广泛瘀斑,四肢湿冷;入院后予以心电监护、气管插管、心肺复苏、肾上腺素静推等治疗,约30分钟后仍未恢复自主心跳,于2025年9月2日9时52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多发性损伤、呼吸心跳骤停,符合躯体遭受外力挤压死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291元(仅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及医疗费用)。另工程项目方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助人民币185万。

四、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等,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涉事叉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出场区;在驾驶返程途中,对施工便道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忽视警示,倒车时因操作失误致车辆失稳侧翻至泥坑,其上半身被翻倒的叉车压住导致死亡。

五、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

XX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主任责任落实不到位、其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叉车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XX租赁公司使用的叉车未提供使用登记证书、未建立叉车作业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对涉事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徐XX,男,系XX租赁公司实际负责人兼叉车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其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无证违规驾驶叉车且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XX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未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未建立叉车作业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对涉事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等问题,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有主要责任。另查明该公司系典型的“家庭小作坊”,由徐XX两兄弟为主要劳动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另一股东为俩兄弟的妻子,仅为工商登记名义人,不参与任何实际经营与管理,其公司日常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均由徐XX负责,规模极小。

鉴于徐XX死亡属其本人违规驾驶叉车导致,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后果承担主体高度重合,其在事故中死亡已经是该公司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承受的最大惩罚,再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明显处罚过重,故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评估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查明事实和评估危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特殊情况的存在,对XX租赁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中发现中项目施工现场对外来车辆、人员管理不到位,虽有对外来车辆及人员尽到安全提醒、告知义务,但也存在未及时发现涉事叉车司机无证驾驶等情况。

鉴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故建议责令XX五公司向瓯海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XX五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七、事故主要教训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人、机、环、管”等多个环节的风险累积与层层失守。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XX租赁公司要严格使用登记与持证上岗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设备要按要求向使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其安全运行。另对涉事叉车存在未经使用登记,未定期检测、检验等情况,建议实力租赁公司立即暂停使用,待向有关单位进行登记、检测或检验,取得相关许后方可使用。

(二)XX五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到位。要加强对外来车辆、人员的管理,严把准入关;特别是对外来入场送货的人员,要尽到安全保障以及提醒、告知义务,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提升安全意识。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辅助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理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三)属地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要求,加大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的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责任。要通过电视、微信、抖音等各种媒介,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

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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